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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以上,平權未滿

文|潘天慶律師(伴盟常務理事)、許秀雯律師(伴盟律師團召集人)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俗稱同婚專法)已於2019年5月24日上路施行,將於2021年5月23日屆滿兩年,故明年5月24日後,同婚專法便擺脫公投綁兩年不得修正的桎梏,該法內尚有不平等的條文,可望透過專法修正,或直接回歸《民法》來保障同志家庭享有與異性戀家庭平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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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書內容如何避免性別偏見?

英國最大的教科書出版公司—培生集團近日公布一項指引,要求內部員工編寫教材時應避免「下意識的性別偏見」,如「女孩是敏感的」、「男孩比較有自信」這類語句,更明定教材應提升女性傳統上的陽剛角色,反之亦然。
 
培生的指導方針是,把女性刻畫為企業主、粉刷房子、穿實驗室外套、修理汽車;把男性描繪成帶孩子上學、幫同事烤生日蛋糕、參加會議紀錄、當小學老師。此外,教科書中的機器人、動物也必須確保有女性角色,且動物角色應避免「刻板的女性或男性標籤」,如用長睫毛說明是女性,或藉打領帶代表男性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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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雙性人準媽媽的故事讓我們了解性別真的很多元

「性別天生」這說法通常預設:一個人的性別究竟為何,在出生時就由其生理上、外觀上的性別特徵決定,不會再有任何變動。同時,它也隱含另一個假設:一個人的生理性別和性別認同是同一件事。對多數人而言,這些假設是無庸置疑的概念,然而,一位美國女性的人生經歷告訴我們,「性別」比我們所以為的更複雜、更豐富。
 
18歲的 Mikey Chanel 具有男性的外生殖器,出生後一直被視為男孩撫養;事實上,她內心始終認為自己應當是個女孩。13歲時,Mikey Chanel 先是自認為同志並向他人出櫃,並且持續探索自己是否為跨性別。直到去年,Mikey 在如廁以及性行為之後,感覺身體不太尋常,前往醫院接受檢查,才知道她的體內存在著女性生殖器官,且具有受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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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也需要落實性別平等 褪下刻板標籤

牛津大學出版社近日在倡議團體檢視下,旗下字典將「女人」(woman)這個字的其中一個釋義更新為「某人的妻子、女朋友或女性情人」(a person’s wife, girlfriend, or female lover),而不再是某個「男人」的妻子、女朋友或女性情人(a man’s wife, girlfriend or lover)。這個改變,讓「女人」一詞有了更廣泛、更全面的解釋,不再只是某個男人的附屬,或必須通過男性才能定義。不過,其實進入婚姻或親密關係也並非成為「女人」的必經之路,不論性傾向、性別認同、單身與否,都可以是「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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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同婚最新進展

今日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中, #賴香伶 委員質詢司法院有關跨國同婚的進度,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李國增表示:司法院已經完成初稿,目前在徵詢法務部、內政部、外交部、陸委會相關部會的意見。
 
雖然草案內容仍舊保密到家,但司法院至少承諾:「會保護一方為台灣人的跨國同婚。」
 
目前立法院有兩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一個是高嘉瑜委員提案,一個是時力黨團提案,兩個提案都有保障其中一方是台灣人的跨國同婚,但也沒有排除兩個長期居留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結婚自由。
 
伴盟與 #跨同盟 的夥伴會持續關注後續發展,讓所有生活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的人,結婚自由與平等權都能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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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流動 vs 父母至上

澳洲新南威爾斯省上議會議員Mark Latham於今年8月5日提出一份名為Education Legislation Amendment (Parental Rights) Bill 2020之草案,企圖修改該省教育法之部分條文,以「父母至上論」為主要論據,限制學校不得教導學生關於性與性別,特別是Mark Latham定義為「性別流動性」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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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帶來的精神傷害,應認屬於職業災害

日本行政機關日前於勞動事件調查中,認定一位公司女職員因遭受上司長期性騷擾而出現精神症狀,屬於職業災害。
 
該案女職員指訴:從 2018 年 1 月起,她的上司多次邀約她外出用餐、出國,也曾寄 E-mail 向她示愛,甚至一路跟蹤她到車站,導致她產生嚴重精神壓力,經醫師診斷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女職員雖然曾向該公司人事部門反應,但人事部門態度消極,僅稱上司對女職員並無肢體接觸,甚至曾稱女職員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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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論述 跨國同婚

成人之美!我們一起來成全跨國同婚吧!

在1967年終結美國黑白通婚禁令的人權律師Bernard Cohen於日前(10/12)逝世,他代理Richard Loving及Mildred Loving這對跨種族通婚的夫妻,成功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勝訴,推翻維吉尼亞州的禁止異族通婚法(Racial Integrity Act of 1924)。2015年,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Obergefell v. Hodges案宣告全美同性婚姻合法,Loving v. Virginia 案也被引為先例。 Cohen受訪時表示,這兩個相隔近五十年的案件,基礎理念相同,「這道理很簡單,就是『結婚的權利是受憲法保障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