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在NBA掀起「林來瘋」的球星林書豪日前申請台灣護照獲准,對於林書豪能否代表台灣代表隊出賽於是引發熱議,討論關鍵在於林書豪是否算「歸化」台灣籍?
FIBA (國際籃球總會)對「歸化」的定義是:就算球員擁有出生地以外的第二國籍,仍須在16歲前取得第二國護照,否則若要代表第二國出賽,就視為歸化球員,也就是說十六歲以後取得護照的,原則上都算「歸化」球員,而每隊只能有一位歸化球員。FIBA的上述規定與台灣法律意義上的「歸化」其實有所不同,若單純就台灣國籍法規定而論,只要一個人「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就可以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林書豪父母均為台灣人,故林書豪一出生就取得台灣國籍身分,後續護照、戶籍申請等,只是行政手續問題。也就是說,就我國法律角度而言,林書豪並非「歸化」為台灣人,而是自始就是台灣人。
「台灣人的小孩當然是台灣人!」對台灣人的情感來說是天經地義,但事實上,這個天經地義在許多案例中有賴「婚生推定」才得以實現。我們舉個例子:一個台灣男人和一個美國女人結婚,若因台灣男人不孕,兩人用借精的方式生下寶寶,這個孩子是台灣人嗎?答案為「是」,因為異性戀婚姻中的婚生推定原則,在婚姻關係中出生的孩子,孩子的父親直接推定是這個台灣人,因此孩子自然取得台灣國籍。若孩子出生在美國,因美國採出生地主義也會同時取得美國國籍。
但若這對配偶是同性呢?台灣人的孩子仍「當然是」台灣人嗎?我們舉一個例子:一個台灣女人和一個美國女人結婚,這位美國女性接受捐精生下寶寶,這個孩子是台灣人嗎?答案為「不是」,因為同婚專法排除適用「婚生推定」,同性婚姻中出生的孩子,無血緣的一方仍需要靠「繼親收養」才能與孩子建立親子關係。因此,孩子若要取得台灣國籍,台灣籍的母親要先收養這個孩子,之後再讓孩子「歸化」為台灣籍,這程序不僅冗長,而且孩子還得放棄美國國籍。
也就是說,「台灣人的小孩當然是台灣人」這個大家以為天經地義的原則,在諸多案例中其實是仰賴「婚生推定」才顯得理所應當。同婚專法因為缺了這個角,已經有跨國同婚當事人為此前來求援,他們將有兩個孩子,一個孩子的血緣是台灣籍、一個孩子的血緣是外國籍,結果,一個孩子會自然取得台灣身份,另一個孩子卻得要「歸化」才能入籍,做為孩子的雙親及原本理應同是「一家人」的狀況,怎能不感覺遭受剝奪與不公平?
伴盟認為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同性婚姻運用人工生殖所生子女應與異性婚子女一樣均有婚生推定,讓子女一出生包括國籍的取得都享有完整法律保障,落實平權。
註:婚生推定是法律名詞,指夫妻結婚後,妻子在婚姻關係中受胎孕育的子女,即於法律上推定為丈夫的子女。我國人工生殖法亦明定透過接受捐精或捐卵出生之子女,視為受術夫妻之「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