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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院:宗教自由不能豁免於敵意工作環境的違法責任

美國第七巡迴上訴法院,上個月(8/31)在一則Demkovich v. St. Andrew the Apostle Parish判決中,認定宗教自由不能用來合理化敵意工作環境所應負違法責任。

Demkovich曾被雇用擔任教會的音樂總監,他是一位男同志,同時也患有過重、糖尿病、代謝綜合症等疾病。他的主管Reverend Jacek Dada經常用騷擾、侮辱或貶低的言語,針對他的體重及罹患之疾病羞辱他,也會對他的同性性傾向表現出敵意,Dada在得知Demkovich計畫與其同性伴侶結婚後,表現出敵意的頻率有增無減,在Demkovich結婚後,更以同性婚姻違反教會的訓示為由,要求Demkovich主動辭去音樂總監的職位,Demkovich拒絕,於是Dada就把Demkovich解雇。
Demkovich主張教會主管在他受雇期間基於他的性傾向與疾病而施加百般騷擾,迫使他處於敵意工作環境,違反1964年民權法第七章(Title VII)及美國身心障礙者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

教會則以美國最高法院確立的「神職人員例外(ministerial exception)」做為其抗辯的主要依據,「神職人員例外」自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延伸而來,宗教機構經常於勞雇訴訟中,用來對抗反歧視要求的辯護手段,藉此保障宗教機構不受政府介入,可以自由決定其神職人員的聘用、解雇、升遷、退休等相關事宜,而美國法院在過往的案例,已經把教會的音樂總監,視為神職人員。

問題是:Demkovich受到其主管的騷擾、侮辱及貶抑,且係針對Demkovich的性傾向及疾病,其程度經法院認定構成敵意性工作環境,宗教機構對此也可以主張神職人員例外而豁免於民權法第七章及ADA的反歧視要求嗎?美國第七巡迴上訴法院的答案是:不行,理由為宗教機構固然有選擇及控制其神職人員之自由,但以騷擾、侮辱或貶低員工,對員工形成敵意性工作環境之作法,已經與雇傭與否的決定自由及控制無關了,法院認為此際已不能援用「神職人員例外」原則,從而採納了Demkovich的兩項主張。

本案涉及宗教自由與反歧視的界線此一重要議題,後續發展值得繼續觀察。

對照臺灣,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對於求職者或受雇者之勞動條件,不得因為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職場性騷擾也包含敵意環境性(別)騷擾,且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即現在的勞動部)相關公告,自民國99年起,傳教機構或宗教學校之內部教職員或神職人員,均已適用勞動基準法,當然也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故相同的案件如果發生在我國,雇主必然會被要求負起責任。例如花蓮玉山神學院解雇支持同志平權的陳文珊老師一案中,日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宣判陳老師勝訴,也認定宗教學校必須適用勞動基準法。

近年來當伴盟講師受邀至各界進行性別工作平等、反歧視主題演講時,我們發現在臺灣,較為具體落實性別多元與共融之機構,仍以大型外商企業居多,本土企業與機構多容有繼續改善與增進多元性別知能的空間。也因此,伴盟除了會繼續努力深耕反歧視法的整備之外,並將持續提供公私部門各界機構(公務體系、學校、企業等等)更多專業的法律與友善職場方針協助,希望將來在各個職場,雇主與人資能不只是被動地因為懼怕法律處罰而進行最低限度的職場性別平等教育,而是主動認知到多元與共融的文化是增強自身實力、甚至能反應到具體績效的一條雙贏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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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跨性別學生有權依其性別認同使用校園之公共空間!

作者:潘天慶律師(伴盟常務理事)

美國一名女跨男之跨性別者Gavin Grimm,其就讀中學時,於2014年底遭到學校否定其性別認同為男性,並禁止Grimm使用男廁、拒絕更改學籍資料及製發登載Grimm為男性之成績單,Grimm因此對學校提起訴訟,主張學校違反教育修正案第九條及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案經維吉尼亞州東區法院判決學校敗訴,學校之上開政策違憲並侵害Grimm依其性別認同使用廁所之權利後,學校上訴,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於今年8月間,以2比1之票數(共三位法官)決定維持原判,仍肯定跨性別者有權依其性別認同使用廁所。

Grimm案之始末以及判決理由,均足為我國法院或教育當局借鑑,這是因為今年6月間,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才剛做成判決,認定1964年民權法第7章的「性別」歧視禁止,應包含「性傾向」與「性別認同」歧視,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旋即在Grimm案中援引上開意旨,駁斥學校所謂「性別係指生物性別」之論點。而在我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6款已就「性別認同」有所規定,第12至14條也規定關於學習環境與資源,不得有性別、性別認同、性傾向、性別特質之差別待遇。則舉例言之:一個出生時登記為女性,自我認同亦為女性之順性別學生,可以使用女廁及住女生宿舍,則一個出生時登記為男性,自我認同為女性之跨性別學生,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不得因性別認同而為差別待遇之宗旨,該跨性別學生也應有權使用女廁及住女生宿舍。

在跨性別學生求學期間,依其性別認同,給予其平等尊重之學習環境,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我國目前關於變更性別登記之行政程序,尚要求須完成性別重置之外科手術證明及兩張精神科醫師證明,而學生大多係未成年,進行手術依法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大部分學生在求學期間無法變更其性別登記,若此時我們不能讓他們依其性別認同使用學校的公共空間,不啻使跨性別學生在求學期間須承受相當大的壓力,將嚴重影響其受教權。

至於學校或社會屢屢會以「其他學生的安全」為由,拒絕跨性別學生按照他們的性別認同使用學校公共空間,在Grimm案之上訴法院判決中,法官說道「如果所謂的平等保護,不能使跨性別學生免於受到成人社會中經由幻想而產生的恐懼及毫無根據的偏見而帶來的傷害,這樣子的平等保護是多麼空虛」,也足使我們思考,是不是孩子們其實都很能包容及理解自己的同學只是想好好讀書的願望,反而是成年人的社會總存在許多對「性」的不理解甚至妄想?

我國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早已禁止基於性別認同而生的歧視,學校應該要依法保障跨性別學生的權利,並且積極與家長及社會對話,而非因為壓力而棄守「教育」的宗旨,犧牲跨性別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伴盟小編補註:Grimm 2013年開始就讀維吉尼亞州格洛斯特中學,並在2014年5月時經診斷為性別不安,同年8月,Grimm與母親向學校提供醫療診斷相關文件,故學校先同意Grimm使用護士辦公室的男廁,但Grimm很快就發現使用不同於其他同學使用的廁所,是一種隔離與汙名化,故再與學校協調,學校也同意Grimm可以使用一般的男廁,在Grimm使用男廁接近兩個月後,學校收到學生家長的抱怨,於是以Grimm的生物性別是女性為由,從此禁止Grimm使用男廁。Grimm因為學校此種歧視隔離之待遇,身心均受到極大的傷害,故於2015年6月間正式提起訴訟。

原文刊載於9月10日《蘋果新聞網》「蘋評理」即時論壇:https://reurl.cc/4mp3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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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在私人時間穿比基尼 代表她不夠專業?

「一位醫生在工作以外的時間穿著比基尼,說明她不夠專業」──干涉別人的休閒穿著?你可能會認為這句話沒什麼說服力。然而,這個隱含性別偏見的價值觀,卻大剌剌地透過一篇學術期刊論文公開發表。

《血管外科期刊》(Journal of Vascular Surgery)不久前刊登一篇文章,針對年輕醫生使用社群軟體行為進行調查,當中定義了什麼是「不專業」的貼文,除了「侵害病患隱私」這類確實違反專業倫理的行為之外,研究者也針對醫師的私人生活與價值觀進行審查,例如:特定衣著、日常飲酒的照片、發表對墮胎或槍枝管制等議題相關言論等,都被貼上「不專業」標籤。

該文放上網路提供瀏覽之後,立刻引起撻伐。以醫生個人私領域和醫療工作無關的言行檢視其「專業」,不僅不合理,且缺乏科學依據;當中又以審查女性醫師貼出泳裝照一事,遭到最多批判。一些女醫師因此在網路上分享個人穿著泳裝的照片並標註 #MedBikini ,主張她們的專業與私人衣著無關,抗議不應受到此等性別歧視。有位醫生更在IG分享自己穿著比基尼,在海灘為傷患施行急救的照片,獲得廣大迴響。

對許多女性醫師與醫學生來說,這篇引發爭議的期刊文章並非偶發事件。它不過使得女性在醫學界長期面臨的性別歧視處境,更加赤裸地浮上檯面;畢竟,沒什麼人會拿男醫師在私人時間穿什麼衣服,來質疑他們的專業度。

在台灣,常見媒體以「美女醫生」、「美女教授」或「美女員警」等標題,報導女性專業人士和他們的工作。表面上看來,這類報導內容多屬正面,和上述期刊論文抱持的負面偏見不同,但是,細究此類新聞切入角度,其實仍在傳遞關於女性外貌的刻板印象,並且模糊了被報導者的專業能力,和審查比基尼穿著其實是同一種觀念下的衍生物。

什麼時候,不會再因為性別因素,而導致女性的專業能力被胡亂找碴,或被當作外貌的附屬?

相關新聞:https://reurl.cc/WLEQ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