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間,Drew開始在佛羅里達州聖約翰斯縣的Nease High School就讀九年級。Drew的母親Erica告知學校她的孩子是跨性別者並且應該以男學生的方式對待他。在開學後的前六週,Drew都是使用男廁。直到有一天,學校表示因為收到匿名女學生的抱怨,要求他不能再使用男廁。學校給他兩個選擇:使用女廁或是單間的性別中立廁所。但是,學校裡沒有任何男同學抱怨。
Drew與母親因此於2017年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學校違反美國教育修正案第9條及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原告所列被告為佛羅里達州聖約翰斯縣學校董事會和聖約翰斯縣學區督學Tim Forson以及其轄下的Nease High School的校長Lisa Kunze。2018年,佛羅里達州傑克遜維爾區中區地方法院判決Drew勝訴,學校董事會必須賠償Drew精神上的損失。在憲法第14修正案部分,法院認定學校禁止Drew使用男廁之決定,係同時基於性別、非常規性別、性別刻板印象等因素而對Drew為差別待遇,法院也認為學校係基於Drew是跨性別者而差別待遇Drew,故全體被告均違反平等保護條款。在教育修正案第9條部分,原告主張因為校內的性別中立廁所實際上只有三間,Drew如果要在下課時間上廁所,首先要面對經過男廁卻不得其門而入、被不同對待的焦慮感。其次,來回這些單間的性別中立廁所必須花上15至20分鐘,但中間下課時間只有短短的5分鐘,這讓Drew必須在「生理需求」與「受教權」之間做出選擇,也因為這樣不利於他的需求的環境,導致Drew避免上廁所。相較之下,順性別學生則不需要處理這種壓力,也不會因此錯過課堂時間。法院參照Price Waterhouse v. Hopkins 與Glennv. Brumby等案件,認定性別認同屬於教育修正案第9條的禁止性別歧視所保護的範圍。
2、就違反教育修正案第9條部分,巡迴法院指出,本案承繼2020年6月間美國聯邦最高法院Bostock v. Clayton County案的決定性見解:禁止「性別」歧視也包括禁止基於「性別認同」而來的歧視(註1) 。如果Drew是順性別男孩,學校董事會會允許他使用男廁,學校董事會允許所有順性別男學生使用男廁。持有記載為男性的駕照或出生證明的順性別男學生都能使用男廁,卻因為Drew是跨性別男孩而對他有不同的待遇。此外,Drew也與順性別學生受到不同的對待。順性別學生使用與其性別認同和證件相應的廁所不會受到處罰,Drew依據其性別認同使用廁所卻得要面對學校的懲處。學校的廁所政策無異於把Drew從共用的洗手間驅逐,除了單間的性別中立廁所之外別無選擇。Drew因此承受著與順性別學生不同的規範、懲處和對待。因此,學校係基於性別認同而對Drew做出了歧視性的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