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他人赴國外進行人工生殖是否違法?去年底有樁因被告協助一名女同志前往美國借精生子,遭控違反人工生殖法的案件,經一審判無罪被檢方上訴後,高院仍然維持原判無罪定讞。
我國人工生殖法第31條規定: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而該案經法院調查認為借精者在尋求被告協助前已自行覓得提供者,被告並無「居間介紹」生殖細胞行為,其提供周邊事項服務並非第31條處罰的範圍。
國內既然已經有人工生殖的合法管道及先進技術,為何還是有許多人前往國外做人工生殖呢?
這是因為按我國人工生殖法規定,基本上僅開放「夫妻一方不孕(或有重大遺傳性疾病)」者才可以依法接受「精」或「卵」的捐贈(目前不開放「代孕」)。因此單身者在我國固然無合法人工生殖的管道,2019年5月通過的同婚專法在目前實務仍排除同志配偶適用人工生殖法,使得有生子願望的同志伴侶不是遠赴海外做人,就是以非性交的方式自行以他人生殖細胞生育。
人工生殖法在2007年制訂後,在去年立法院雖然出現將「代孕」納入規範的修正案,有權利實行的仍然是「受術夫妻」,連同「借精」、「借卵」等項目仍未惠及單身者和同性伴侶。在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書已指出「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為此制訂的同婚專法雖然保障了結婚的權利,但同性伴侶卻不能像異性戀夫妻般以人工生殖方式生育,對同性婚姻的保障其實還不算完全被「平等保護」。因此,伴盟也會繼續為單身者及多元性別公民享有平等的生養子女自由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