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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不以「性別」劃分 從《社維法》修改,看「跨女用女廁」的質疑?


沈紜萱/伴盟專員
立法院內政員會於本月7日初審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法規中「若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裁罰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的「異性」改為「他人」,讓裁罰對象不只適用於異性之間。


此次《社會維護法》的修改,不再將騷擾行為的主體、客體,以「性別」做區分。而在我國,無論是《刑法》的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或《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中所處罰的性騷擾行為,早就都不限性別。


也因此,這次修法只是使《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跟上時代的腳步,與其他法體系中規定一致化而已。從實際案例來看,性騷擾事件的加害者與被害者也從來不以「性別」劃分,不論是異性間的男對女、女對男,又或是同性之間,都有發生此類事件的可能。


以此延伸,值得思考的是,既然性騷擾、性暴力可能發生在任何性別之間,那麼在討論跨性別議題時,時常被用來質疑跨性別可否依據性別認同使用公共空間的說法,諸如:「跨性別女性入住女生宿舍,會不會性侵女同學?」、「讓跨女使用女廁,那其他女生不就會被偷窺、騷擾?」這些基於陌生、不了解而產生的恐懼與疑慮,其實不該成為反對跨性別依照自我認同之性別,入住宿舍、使用公廁的理由。


不管是在宿舍、更衣室或廁所等公共空間,不論性別與自我認同為何,只要做出違法、侵害他人的行為,都應該被規範處罰。但預設跨性別者因此有較高犯罪可能,進而反對其依據性別認同使用公共空間,邏輯上顯不合理。


本文刊登於2020.10.22蘋果即時:https://reurl.cc/q8p68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