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媒體報導稱苗栗警局查緝一處「私娼寮」,因提供性服務者其中有接受過性別重置手術(報導所稱「變性手術」)的外籍人士,在後續移送「拘留」時讓執法者「傷透腦筋」。姑不論報導中對從事性工作的跨性別者使用頗為獵奇筆法的妥當性問題,有關實務上應如何執行跨性別者人身拘禁,提供幾點釐清資訊與政策建議如下:
一、首先,單純從事性交易者在我國並無刑事責任,社會秩序維護法也已經刪除對從事性交易的拘留處分,只會被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鍰。因此報導中所稱的「拘留」,並不精確,可能是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對受驅逐出國外國人的「收容」。
二、「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3條第2項後段明文規定:「收容處所發現性別變更之受收容人,得依其證件所示性別,個別收容於獨居房間。」就此,執法機關大概不需要「傷透腦筋」,只不過對於被收容人來說這規定恐也未必能符合其需要,因為像報導案例中所涉泰國當事人事實上會因為泰國目前法令尚不允許變更性別登記,因此就算完成手術,其護照等身份證明文件的性別仍然無法更動。
三、至於若受收容人的身份是中國籍及港、澳居民,依照「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後段:「收容處所發現性別變更或跨性別之受收容人,得依其證件所示性別、性別不安診斷或醫療等證明,個別收容於獨居房間。」將有依個案情形彈性處理(以符合其性別認同)的空間。
四、除了移民署執行的收容處分外,其他對本國人一般的人身拘禁處分如羈押、監獄行刑、少年收容及管收等執行,則僅規定「應按其性別嚴為分界」、「男女分別」,對未能變更證件性別的跨性別受執行人來說,如僅依其身分證性別來決定應入拘禁處所,極可能有較高的被其他受執行人歧視或暴力對待的風險。
政策觀察與建議:
不同國家對性別變更所要求的條件不同,而在人身拘禁的相關政策上,考量到性別認同,有評估個案情形決定執行場所的,也有另設跨性別監禁場所等不同做法。
我們認為,身份證明文件上記載的性別並不適宜作為決定監禁場所的唯一標準,我國既已對收容中港澳跨性別人士設有彈性處理的明文,伴盟建議主管機關應重新盤點執行拘禁的法規,作出相應調整,平衡保障被拘禁者的性別認同、人格尊嚴及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