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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修法同性伴侶不結婚將不得續租社會住宅!

文:華正函/編審:簡至潔

2017年,在秀雯律師與台北市府纏鬥兩年後,《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終於納入同性伴侶,開放有註記的同性伴侶可以「家庭成員」名義申請入住社會住宅。然令人憤怒的是,近日北市都發局卻表示:「同婚專法通過後,有登記結婚才算配偶關係」,依據草案內容,同性伴侶若租期屆滿前未辦理結婚登記,將失去社會住宅續約的權利。

北市府的這項草案,分明是「逼婚」,完全不考慮台灣人結婚率偏低,在台北市高房價的壓力下,年輕人普遍選擇同居的社會現實!更何況,同志伴侶還面臨出櫃壓力,許多在台北工作打拼的同志,雖然有穩定的伴侶關係,卻因為戶籍仍在老家,擔心結婚後戶籍謄本就會露餡,遲遲不敢結婚。

伴盟一向主張,無論同性戀或異性戀,都應享有被國家認可為「伴侶關係」的權利,因為家庭之所以存在不一定是因為婚姻關係,更不限性別。例如:一個異性戀帶著孩子與同居人共同養育孩子,依照台北市目前的社會住宅政策,這個家庭只能申請兩人房,且只有伴侶一方能帶著孩子入住,因為兩人沒有結婚、同居人不屬於「家庭成員」;現行政策不僅逼婚,更是無情地拆散家庭!

伴盟自去年同婚通過前,就持續遊說台北市府不只應該保留同性伴侶註記,更應該擴大給異性戀伴侶使用。沒想到台北市竟然大開倒車,竟主動修法限縮同性伴侶註記的權利。想起當初將同性伴侶納入保障的推三阻四,台北市府在限制同志權利上倒是主動又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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