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同婚怎樣圓滿解套?
引自 許秀雯 律師
世界上已經有27個國家通過同婚了,那別人是怎麼做呢?
難道他們的同志公民也都只能跟來自同婚合法的國家的人民結婚嗎? 當然不是這樣!
[2019.10.5/鳴人堂/簡至潔、許秀雯]
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別二人登記結婚違憲,明令相關機關於2年內修法,以達成同性別二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在行政院與立法院的努力下,立法院於2019年5月17日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允許同性別二人登記結婚,並於5月24日生效。然而此次修法因缺乏跨國同婚之相關配套,從而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下,部分跨國同性伴侶目前尚無法在台登記結婚,平等享有婚姻自由。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前段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依此,我國人民與外國人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必須各自符合其本國法律,倘若跨國同性伴侶其中一方來自同性婚姻尚未合法的國家,將會因為「性別」要件不符合該方的本國法,婚姻不僅在該國無法成立,連同在台灣也無法成立。此選法規則造成目前只有來自同婚合法國家的人,能夠在我國享有婚姻自由:其在第三國締結的同婚我國承認,也能夠在我國登記同婚。由於世界上所有國家均允許異性別二人結婚,卻只有27個國家允許同性別二人結婚,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下,將造成異性別二人的婚姻自由不受國籍限制,同性別二人的婚姻自由卻因國籍而受影響,我們認為此差異構成性傾向歧視,也違背大法官所諭示「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為憲法所保障基本權利的意旨。跨國同性婚姻的解套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與台灣跨國同婚平權聯盟協助的跨國同性伴侶超過百對,他們有些人來自仍將同性性行為入罪的國家,回國將有可能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有些人已經在台灣成立家庭、共同扶養孩子,拆散他們顯不人道;有些則是移工,工作期滿就必須回國;有些人則長期兩地奔波,他們為了團聚散盡積蓄,換成一張張重聚又別離的票根。2017年的釋憲結果曾經為他們帶來希望,但很遺憾,政府欠缺配套讓他們再次陷入不知何處是盡頭的苦難。要處理跨國同性婚姻成立要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理論上解決方式有兩個:其一是修法,例如:在同婚專法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增修一個條文明定「跨國同性婚姻的成立,得僅依一方當事人之本國法或舉行地法」,不過,修法顯然曠日費時,也緩不濟急。另一個解套方法則是,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主管機關即司法院,儘速做出函釋,援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規定來解套。第8條所謂的公序良俗包括國家利益、基本權利、社會公益、道德秩序等等,在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做成之後,已清楚確認我國將同性結婚當作憲法上必須保障的基本權利,禁止同性別二人結婚已違反憲法婚姻自由與平等權,也就是說,當外國法不保障同性婚姻,可認定違反我國基本的憲政秩序價值,背於我國公序良俗。 |
相關前例:台柬婚類似的問題,在我國已有可供參考的前例,過去柬埔寨政府因擔心人口販運問題,曾明令禁止柬埔寨人民與我國人通婚,為解決台柬婚的成立問題,法務部曾於民國103年8月5日法律字第 10303508520 號函釋說明:鑒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所指定適用之外國法,其適用之結果如有妨害內國公序良俗,危及內國一般私法生活之安定,則無勉強適用之理,以避免適用原應適用之外國法所造成之嚴苛結果,俾防止當事人在特殊環境下不公平情事之發生。柬埔寨禁止該國人民與我國人民結婚之規範,是否被認為有違我國公序良俗,最終交回主管機關即內政部認定,我們雖未取得相關函釋,但可確認內政部發給戶政單位的函文中,顯然承認了台柬婚的成立,也就是不去適用柬埔寨政府的禁令。法國與摩洛哥案例外國判決先例也有採此類解決方案而可供借鏡之作法,例如法國和摩洛哥1981年時曾簽署雙邊協議(有關人與家庭的地位及司法合作),條文規定兩國間人民的跨國婚姻必須依據各該當事人本國法的規定。2013年5月17日法國通過同婚,而摩洛哥則仍不允許同婚,2015年1月28日法國最高法院在一個法國和摩洛哥跨國同志伴侶婚姻的個案中,認定婚姻是基本自由,從而這個基本人權的效力凌駕兩國間的雙邊協議,確認系爭跨國同婚在法國有效成立。法國最高法院判決理由亦明確指出,法國與摩洛哥的雙邊協議第4條明定,若兩國中一國的法律有明顯違背公共秩序之情形,可以不予適用。此與我們建議用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公序良俗條款來解套跨國同婚問題,法理相通。有鑒於跨國同性伴侶人數眾多,缺乏婚姻保障使其居留、團聚與生活各方面均面臨極大考驗與風險,實有賴政府盡速提出解決對策,以維護我國憲政精神並避免侵害當事人基本權利。因此,我們建請司法院在跨國同婚事件,能考慮做成函釋,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規定來排除「禁止同性婚姻」的外國人本國法之適用,如此當能迅速解決目前跨國同婚法律適用之難題,並貫徹大法官肯認同性婚姻具憲法基本權效力之意旨。 |
文:簡至潔,伴侶盟秘書長;許秀雯,律師、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訴訟代理人。 文章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