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發佈日期: 2019 年 3 月 23 日
【釋字748和公投結果的效力,是法位階高低的問題,而非時間先後的問題】
最近反同團體「下一代幸福聯盟」頻繁宣傳說:公投是2018年底通過,而大法官釋字第748號是2017年作成的,所以「明朝的劍不能斬清朝的官」,意思是釋字748不能拘束公投!
這宣傳其實是反同組織過往「公投效力高於憲法」荒唐主張的借屍還魂,一樣是完全違背憲政法治基本原則的錯誤主張,目的在於誤導民眾,並藉此煽動擴大民眾對政府的不滿,企圖把同婚的立法推向違憲的結果。
事實上依據法位階原理,大法官釋憲效力等同憲法,理論上只有透過修憲或大法官作出不同的解釋才有可能變更釋字748。而2018年底的反同公投效力僅屬「法律位階」,即使發生在釋憲之後還是不能牴觸釋憲結果,這是法位階高低的問題,而非時間先後的新舊問題。
因應公投第10案及第12案的結果,行政院也已經決定不修民法而是另立專法,但反同團體卻想要推翻釋字748,將「婚姻」限定在一男一女,也就是連專法婚姻也不開放給同志,請大家認清這絕對是一個牴觸大法官釋憲結果的無理要求,清楚曝露出反同組織正拿著公投結果當尚方寶劍,罔顧憲政法治,企圖恣意操縱同志生死的封建心態!
延伸閱讀: 2018/11/29 司法院對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0案及第12案創制之立法原則不能牴觸釋字第748號解釋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