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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聯合國雇員:你要反同,請別曲解支持平權的聯合國決議,替自己背書

[2016.12.01/換日線/Jack 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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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BTI+ 議題最近在台灣引起大量討論,在國際場域裡,也悄悄的上演了一場角力戰。誠然不可否認,仍有許多國家/專家反對提供同志族群相關的保障與平等的權利,但在上週(11/21)的聯合國大會上,支持方的主流聲音再次拿下一城,希望為全球 LGBTI+ 爭取應有的權益。

上週大會的具體結果是:聯合國基於「阻止因為性取向與性別認同所造成的歧視甚至暴力問題」,於第三委員會(註一)下設立「獨立專家」(UN expert)一職,其有權出訪世界各地,對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等議題,提出觀察報告和採取必要措施(包含敦促政府執行具體政策),同時他也接受個人或團體的申訴,防止一切直接與間接的歧視。

聯合國已於本月稍早指派 Vitit Muntarbhorn 教授擔任此職,Vitit Muntarbhorn 為泰國朱拉隆功大學國際法教授,同時任職過許多人權組織與 NGO 團體。

LGBTI+ 獨立專員的政治角力

誠然,爭取權利的過程從來就不會一帆風順,特別是國際場合中,各國勢力代表著各自的價值與利益,許多「正確」的事情,仍必須透過妥協緩慢邁進。早在 2012 年 LGBTI+ 議題便已經正式列入討論議程,而今年 6 月人權理事會通過決議,設立獨立專家並致力於推廣平權,被視為一重要里程碑。然而,由於部分伊斯蘭教國家與非洲國家的反對,險些增添變數。

過程挺有趣的,簡單敘述如下:

對於同志議題,除了伊斯蘭教國家外,這次由波札那共和國(Botswana)代表非洲國家集團,站在了反對方。是否由於宗教、文化、國際利益等因素不得而知,但這次反方推舉了非洲小國波札那,向聯大遞交草案 A/C . 3/71/L . 46(註二),希望推遲設立 LGBTI+ 專家一職。針對相關議題,其草案洋洋灑灑,特別在第二段大聲疾呼,要求對同志權益有更多的討論,需要再凝聚共識……
(筆者按:恩,非常相似的修辭學,經常用於反對陣營。是說,難道正確的事情被你一再拖延、一再討論,就可以從白的變成黑的嗎?)

支持方也很乾脆,推舉巴西代表多數的國家,也提交了對該草案的修正案 A/C . 3/71/L . 52,算是回應反方的要求。該修正案非常簡潔,只有五個字:「刪除第二段」
(筆者按:懶得跟你們這幫保守派廢話。)

圖片說明(不放請把這對話刪掉)

A/C . 3/71/L . 52 修正案受到美國代表與多數國家大力支持,並認為不應對人權理事會早已表決通過的案件,利用聯大機制,再提草案來干預,然而,波札那共和國或許仗著背後部分伊斯蘭國家,與非洲國家集團的撐腰,也堅持不撤回草案。既然正反雙方互不相讓,那只好交付全體表決。

結果是,聯大第三委員會以 84 票贊成,77 票反對,17 票棄權,通過了巴西與西方國家提交的 A/C . 3/71/L . 52 修正案,成功堅守了平等的堡壘。
(筆者按:當然,這邊各人有個人的主觀看法,對筆者來說,這確實是平等與人權的勝利,但對於反同派,這無疑是重大挫敗。)

別曲解聯合國決議文,替自己背書

聯合國一向致力於促進各種人權議題,並保障所有人不受歧視與侵害。然而台灣某些反同團體,曾拿人權理事會 2014 年通過的保障家庭(Protection of the Family)決議文(文案號:A/HRC/26/L . 20),作為其反同志與捍衛「傳統」家庭價值的依據。

但仔細閱讀該決議文,僅強調了「家庭」(the family)作為社會的基本單位,以及其在養育、教育等方面的重要功能,並呼籲各國政府對「家庭」提供必要的保障。全文並未排除 LGBTI+ 族群應享有組成家庭的權利,也並未就「家庭」提出明確的定義。誠如此,若要以個人過度的演繹與詮釋,打著聯合國的名義,去包裝少數團體偏頗的反同思想,這麼做並不妥當。

「或許有人會拒絕改變,他們會以文化、傳統或宗教之名來維持現狀,我們應尊重文化、傳統和宗教,但這些永遠不可以用來否定基本人權。……我要對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和其他任何人說,你們並不孤單,你們爭取終結歧視和暴力的抗爭也是我們的抗爭,對你們的攻擊,就是對我們捍衛聯合國普世價值觀的攻擊……」──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

撰文的此刻,台灣立法院正進行著第二場公聽會,同志婚姻是否該受民法保障,正反方激烈交鋒。站在支持方,或者退一步來說,無論我對當下的社會議題抱持什麼立場,我都時時警惕自己,切莫陷入同溫層的同仇敵愾,切莫替對立方貼上刻板印象的標籤,務必仔細去思考對方的論點……然而很可惜,目前台灣的反同方並未提出有立的論證,甚至連基本的表述邏輯,都十分貧乏。

再者,當反同方無法擋下時代潮流,只好改變策略以「設立專法」取代「修改現有民法」,並大聲疾呼,舉出諸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基本法》等例子,就是堅持同志不該享有婚姻以及婚姻所衍伸的各種權利……顯然錯用例證,也誤解了法律背後的意義。無論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他們的婚姻早已被民法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基本法》等是針對其相對弱勢的社會地位,給予額外的保護。而目前同志婚姻並未受民法規範,豈有另立專法且只能適用該專法的道理?

舉個例子,路邊的「身心障礙優先」停車位,意思是額外給予身心障礙朋友方便與福利,保障其安全與權益,他若想把車停在任何別的普通停車格,是完全合法合理的。同理,今天若需要針對同志設立專法,也不是不行,那請先將民法修正成人人平等,再來談專法吧。

至於修法工程勞師動眾?那就更該盡早開始不是嗎。

期待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志婚姻合法的地區。

註一:聯合國大會(GA)下設立不同功能的理事會,包含:安全理事會(第一委員會)、經濟及金融委員會(第二委員會)、社會及人道委員會(第三委員會)、特殊政治及非殖民委員會(第四委員會)、行政預算委員會(第五委員會)、國際法務委員會(第六委員會)。
註二:對於草案全文有興趣者,歡迎自行上聯合國官網,並用文件編號(例如:A/C . 3/71/L . 46)去搜索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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