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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要特別法?-同樣的承諾,同樣值得-關於伴侶盟同性婚姻草案

作者 :陸詩薇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執業律師)

伴侶盟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過程中,最常面對以下兩個質疑,分別來自兩個面向,第一種質疑:「畢竟婚姻有其歷史甚至宗教意義,我們何不創造一套和婚姻的權利義務完全相同的制度讓同志使用就好了呢?這樣既可以保障同性伴侶的權利,也不至於衝擊婚姻制度,面對的反對阻力也比較小。」第二種質疑:「婚姻制度是父權產物,是壓迫的形式,同志何必和異性戀一樣進入這種壓迫的制度?為何要把同志納入這種主流規範?」說真的,這兩題經典考古題不可能有一勞永逸的解答,但任何複雜的問題,都需要討論的起點。我們伴侶盟,過去、現在、未來,永遠都會微笑著說,我們堅持非異性戀者有權進入與異性戀者在名稱和內涵上一模一樣的婚姻,以下是我們的理由。

隔離是不是平等?

何不創造一套和婚姻的權利義務完全相同的制度讓非異性戀者使用就好了呢?回答這個問題之前,請各位先想像一下,在A國,所有白人只能上白人學校,所有黑人只能上黑人學校,但白人與黑人學校的師資、設備等完全一樣;白人只能喝右邊飲水機的水,黑人只能喝左邊飲水機,但兩邊飲水機根本從同一條水管流出來。妳會認為A國賦予黑人與白人平等的權利嗎?

強制黑白隔離,在美國曾是普遍實施的政策,當時主流的法院見解都認為,這種隔離且平等(separate but equal)合憲,直到1954年的「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做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終於肯認:種族隔離,不但不是平等,更是本質上的不平等。要隔離,就必須先把人分類,如果黑人學校和白人學校所提供的教育完全一樣,為什麼還必須以種族為分類標準,隔離黑人和白人?2004 年,南非最高法院做成劃時代的判決,認為婚姻的締結主體應包括二個相同性別之人。隔年,南非憲法法院大法官不但確認上開見解,更作成憲法解釋,明白認定:將同性結婚排除於婚姻制度之外,違反南非憲法所保障的平等原則,而且指出所謂的「隔離且平等」政策,會造成同性伴侶次等化或邊緣化的效應,無法通過合憲性檢驗,並要求立法機關於一年內立法保障同性伴侶結婚權,終使婚姻大門在南非同時對同性戀與異性戀者敞開。

隔離時常是不平等的根源或延續

確實,世界上有些國家採取異性戀與同性戀分流制,例如德國、英國等,它們提供同性伴侶法律保障(保障程度不等),但仍將婚姻之名保留給異性戀夫妻。伴侶盟不採這樣的立法策略,是因為我們和那些創造歷史的法官們一樣,認為隔離時常是不平等的根源,將非異性戀隔離於婚姻制度之外,正是歧視與不平等的延續。 如果非異性戀伴侶可以享有與夫妻一樣的權利與福利,卻必須另創一個名目定義他們的身分,或者根本不給予他們任何身分,我們認為這還是歧視,還是不平等。如果黑人和白人都是人,為什麼不能上同一所學校?為什麼不可以從同一台飲水機喝水?如果非異性戀關係與異性戀關係一樣值得保障,為什麼不能同享婚姻之名?

婚姻的內涵本就與時俱進、因地而異

我們也希望大家反思,為什麼一男一女的異性戀婚姻「不可受衝擊」?為什麼異性戀婚姻獨享排他的優越地位?我們的歷史,走到今天這個時代,一路突破了多少曾經至高無上、牢不可破的制度,曾經王權是神聖無比的,如今民主自由是我們共同捍衛的價值,還有誰會宣稱「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婚姻制度的內涵,也從不是鐵板一塊,有多少如今看來是壓迫與歧視的,曾是婚姻制度的理所當然?曾經,黑白種族不得通婚;曾經,丈夫可以七出單方面休妻;曾經,婚姻制度裡夫權獨大,妻的財產原則歸夫,對孩子教養意見不一致時,以父親的意見優先;曾經,習俗上禁止同「姓」的兩人結為夫妻…經過民間團體多年來努力倡議,今日台灣民法中,形式上已不再有任何夫權與父權優先的規範。包括婚姻在內,任何制度的內涵都可以與時俱進。另外,一對一男婚女嫁的婚姻制度,也非普世皆然。台灣阿美族傳統社會以母系相傳,雲南摩梭族採行走婚制度,男不婚女不嫁,根本沒有婚姻的概念。所以,我們如何論斷婚姻的「本質」是什麼樣貌?

結婚與成家,是權利,是選擇,而非義務

伴侶盟所推出的草案,是「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三套一組的三胞胎。其中同志婚姻的部分,我們將現行民法中所有指涉「一男一女」要件拿掉,使婚姻的性別要件變得中立,如此,不論性傾向為何、性別認同為何,都能進入現行婚姻制度的權利義務。我們認為,透過賦予所有非異性戀族群平等進入婚姻的權利,是一場重大的親密關係革命,調整了婚姻制度對非異性戀的「排他性」,並開放多元性別新的社會條件去實踐、參與婚姻制度內涵的文化建構與發言權。

我們認為異性戀與非異性戀一樣值得受尊重與保障。因此應該都可以平等進入內涵完全相同的婚姻制度;同時,當然也同享不進入婚姻的自由,但他們的伴侶權、家庭權仍應受到法律保障,這也是我們堅持「三胞胎一個都不能少」的原因。然而,我們從自己的親密關係實踐就知道,不論是異性戀或非異性戀,婚姻制度這樣高密度的親密關係,並不總是適合每個人,婚姻並非組成家庭與建立親密關係唯一的理想形式。因此我們也設計了以協商精神為本,權利義務較有彈性的伴侶制度,以及不以一對一親密關係與血緣關係為基礎的多人家屬制度,這樣的三胞胎修法,試圖大幅突破現行法律對於親密關係的狹隘想像,儘量納入各種可能的成家方式,盡可能提供不同的選擇。因此,允許非異性戀者結婚,是提供平等選擇的權利,而不是強迫所有非異性戀者都進入婚姻。

同樣的承諾,同樣值得

我們認為,平等、人權、尊重、反歧視這些漂亮字眼,絕不是掛在施政報告上的吊飾,也絕不是政客在選舉時的化妝品,真正的人權國家,必須透過行動表示它真的在乎上述價值。同時,我們也知道,無論在異性或同性之間,婚姻從不是婚紗廣告所塑造的浪漫,在白紗戒指等幸福永恆的符號背後,是再世俗日常不過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經濟利益的結合與分配,以及親屬身分關係網絡的建立等等,將影響婚姻主體此後的生命面貌。因此,婚姻從來不只關乎愛情,更是一種承諾,承諾與對方一起進入這套高密度的權利義務關係。

肯定非異性戀與異性戀享有相同的結婚權,正是透過國家力量,光明正大肯認不同性傾向人民都有做出承諾的資格,既然同樣是承諾,當然不分異同,一樣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