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官上任三把火,美國總統拜登剛上任,便簽署行政命令,反對基於性別認同及性傾向之歧視。其中,跨性別女性得否依據其女性認同而參與女性運動競技,引發熱議。
究竟禁止跨女參加女子組競賽是一種性別認同歧視,抑或允許跨女參加女子組競賽會破壞比賽的「公平性」?
目前,美國各州的規定不一,有17 州要求跨性別者只能依其「出生時被指定性別」(而非其「性別認同」)參與運動競技,蒙大拿州最近也正在審議相關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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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達荷州則是第一個禁止跨性別女性參加校園運動競技的州,這個法案受到占多數的共和黨成員及川普政府大力支持,他們認為跨性別女性有體力上的優勢。反對者認為這種限制會影響到跨性別青年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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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IOC(國際奧委會)規定跨女的睪固酮在比賽前十二個月及比賽中不得超過10nm/L。不過,順性別女性的平均睪固酮值在0.5~2nm/L,反對者藉此認為跨性別女性因此還是佔有優勢。這件事至少有兩個面向可以討論,其一,如果一位自我認同為女性的雙性人,天生睪固酮值超過10mm/L,該如何處理?其二,如果順性別男性睪固酮值低於「標準」(10-40nm/L),又該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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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斯特‧賽曼亞是所謂雙性人,不符合典型的男性或女性性徵,其天生的睪固酮值高於5nm/L(當時世界田徑總會的標準),被裁定必須將睪固酮以藥物降至標準內才得以參與女子組競賽。後案件上訴,國際運動仲裁法院判卡斯特‧賽曼亞敗訴,決定理由指出,對於「性別發展差異者」(雙性人)的差別對待,是必要、合理以及符合比例原則的,藉此得以保障女性運動的正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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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只以一項生理數值作為標準來衡量比賽的公平性,這件事本身合理嗎?對不同種類的運動來說,特定的身體特徵和特性(長)會佔有不同的競賽優勢,包括身高、體型、手腳長度、肌肉形狀、腳掌大小、心臟輸送血液能力、肺活量、乳酸分泌量…等等不一而足,這些條件究竟算是「天賦」,還是「不公平」的生理優勢?
同時,如果我們要求睪固酮「過高」的跨性別女性和雙性人應用藥降低睪固酮,那對於睪固酮低於標準的(順性別)男性,是不是鼓勵甚至要求他們應該用藥將睪固酮提升至「標準」範圍?如果沒有(實際上確實沒有),那是否也構成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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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保「運動競技」的公平性一向是一個難題,而在男女分組的現實結構下,要如何消弭運動場上「性別認同」歧視,短期內可能難以達成一個讓所有人都滿意的結論。然而我們相信,保持開放的心胸,促成更多的科學研究提供人們思考與制定規則的依據,並支持所有人,包括不同性別的人能以有尊嚴的方式參與運動,會是較好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