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加坡跨國同性伴侶美蘋&小C案今日開庭紀要。
今晨陽光很好,美蘋、小C一如過往,帶著孩子前來法庭,相較於去年的陌生,因為已是第四次開庭了,孩子似乎已習慣了法庭嚴肅氣氛,開心自在地闖蕩大廳。
伴盟律師團今日依舊處在備戰狀態,但旁聽席的大家聽了是頗為振奮的,因為在提供給法院的證據中,伴盟律師團提出了新加坡律師的法律意見,明確指出:本件事實應有「反致」的適用,若台灣在本案要適用新加坡法,首先要適用新加坡的衝突法(國際私法),而依據新加坡就婚姻成立的選法規則,美蘋婚姻的實質要件應該要採住所地法,也就是台灣法(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俗稱的同婚專法),這意味著透過「反致」,小C和美蘋的婚姻在台灣應認成立。
法官今日再次詢問行政機關,當初拒絕小C和美蘋婚姻時,有沒有考慮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的反致原則。事實上被告機關上次開庭就自承沒有考慮到反致,且對於跨國同婚應適用反致原則並沒有爭執,若如此,就該讓本案兩位當事人登記結婚。
道理如此簡明,但很遺憾,內政部作為此案的輔助參加人,仍舊堅持要函詢司法院和法務部意見,連承審法官都因此詢以「這樣問有辦法得到答案嗎?」
美蘋和小C作為基本人權被剝奪的當事人,心情大約就像是秀雯律師今日在法庭的感嘆:行政機關在拒絕人民基本權利時,依據的是最低位階的行政函釋,快速而草率地做出決定,然後棄更高位階的大法官解釋、乃至本案應該強制適用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反致等法律規定於不顧,結果人民只能付出高額的時間與成本和行政機關打官司。內政部如果真的知道自己錯了,何不直接讓當事人登記結婚,為什麼還要讓當事人繼續等待?
期待一個月後,漫長等待可以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