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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藉由離婚就可以賺進大筆贍養費?

在新聞上常看到這樣的消息:演藝、商界等各路名人的妻子,透過離婚訴訟,向家財萬貫的丈夫取得高額贍養費。對這樣的新聞,民眾往往產生妻子從今以後都可以享受富貴閒人生活的錯覺。然而,事實真是如此嗎?
 
據倫敦經濟學院教授史蒂芬.詹金斯(Stephen Jenkins)透過追蹤英國離婚後雙方經濟變化發現,無論是否有孩子,女性離婚後的收入均下降了約20%,且這樣的經濟弱勢是持續性的;而男性離婚後的收入增長約33%;離婚後的女性貧困率為27%,幾乎是離婚男性的3倍多。這清楚說明著,女方可以透過離婚取得大量財富、確保生活無虞的想像,只是個神話而已。
 

詹金斯進一步指出,之所以造成這樣的結果,與其說是生理性別,不如說是家庭角色的差異。長期以來,男主外女主內的觀念使得許多女性進入婚姻時,放棄了工作或升遷機會,勻出較多時間來照顧丈夫與孩子,而男方則可以繼續發展事業。這使得女性往往在經濟上依從於男性,在求職市場上也更加劣勢,如果有一天走到離婚的階段,經濟即陷入困頓的危險。
 
正是這樣的社會結構,縱使女性能取得贍養費,由於長期服從社會主流性別分工下的家庭角色,工作發展與經濟自主能力仍然受限。這樣來自性別角色的宰制,離婚後也仍舊存在。自臺灣法院的判決實務抽樣也可以發現,在民國98年至107年間,臺灣請求贍養費的人之中,高達95%是女性,顯見男性掌握經濟、女性受制於家庭的社會結構,在媒體大肆宣揚「女力」的今日,實質上並沒有得到翻轉,女性的經濟弱勢,仍存在著很大的改善空間。
 
贍養費制度雖然理論上能一定程度保障經濟弱勢那一方的生活,然而,實際上所發揮作用恐頗為有限。依臺灣民法第1057條的規定,若要取得贍養費,判決離婚其中一方必須生活陷入困難,且必須對於離婚要沒有過失才行,比起大多數國家不另外以「無過失」為要件,相對嚴格;顯見臺灣在離婚一事並非優先考慮離婚雙方的經濟影響,而仍執著於「懲罰有責者」的觀念。
 
另外,在臺灣法院實務中,贍養費勝訴成功率約僅24%,且勝訴案件多數分布於臺北、臺中等都會地區,城鄉差距十分明顯。
 
新聞媒體帶給我們所謂「女人爭產並享盡榮華富貴」的想像,其實並非常態,也充滿了「女性坐享其成」的妒恨與偏見。伴盟認為更該重視的,是打破長期存在的刻板性別分工觀念,唯有視家庭為配偶間平等協力的場域,不使任何一種性別自認或被認為應當為家庭做出更多犧牲,才可能真正翻轉女性的經濟弱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