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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院拒絕讓分娩的跨男登記為孩子的father或parent

英國跨男Freddy McConnell產下一子,向法院爭取將他登記為孩子的 “father”(父親)或性別中立的 “parent”,自2019-2020期間歷經三審訴訟,英國最高法院在今年11月決定不受理Freddy的上訴,該案後續預計會進入歐洲人權法院審理。
目前三十多歲的Freddy,從22歲時起開始以男性的身分生活,2013年進行睪丸激素療法,2014年進行雙乳切除手術。在2016年9月時,他開始計畫懷孕,先停用睪丸激素以確保可以順利受孕,並在2017年4月間依照英國性別承認法(Gender Recognition Act 2004)變更登記為男性後,接受精子捐贈,藉由人工生殖技術懷胎受孕,並於2018年1月產下一子。
 

Freddy向出生登記處申請登記為孩子的父親,若不能登記為父親,則退而求其次,希望登記為parent,但登記處告知他依法必須登記為「母親」,Freddy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英國,跨性別者若想要變更性別登記,法律並不強制要求一定要動手術,因此跨男仍可以保有身體完整性且有懷胎、生育的能力,此點與臺灣有重大不同(臺灣目前仍以強制手術作為變更性別的要件,伴盟律師團已正式展開相關司法行動挑戰此一規定)。
 
受理Freddy案的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法官Sir Andrew McFarlane在判決中,開宗明義認為本案係要求法院為「母親」(“mother”)一詞作出定義?在本案,這位男性(指Freddy)究竟是孩子的母親還是父親?
 
法官 McFarlane最後駁回了Freddy的請求,理由大致上為:
 
1、在普通法(common law)的定義下,一個人的卵子在其子宮內受精,其後懷孕並生育子女,此人就是子女的母親。
 
2、成為母親,意謂著此人擔任受孕、妊娠及分娩的生物角色。
 
3、作為「母親」或者「父親」,並不必然與特定「社會性別」(gender)相關,現今的法律已有可能將「母親」認定為是一個「社會男性」,將「父親」認定為一名「社會女性」。
 
4、英國性別承認法第12條*有可能同時係溯及與向未來生效。果若如此,則一個人的身分是孩子的父親或者母親,並不因依照該法變更性別而受影響,即使子女出生是在變更性別之後亦同。
 
Freddy不服提起上訴,但上訴法院基本上認同並維持高等法院法官的論理,並指出法院與國會角色之不同,認為本件情形如有改革需要,亦應由國會立法處理。
Freddy再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則以Freddy並未提出值得審酌的法律上爭點,因此不予受理。
 
小編覺得 Freddy案的判決實在相當有意思,Freddy主張由於他的自我認同以及在法律上是男性,所以不應被登記為「母親」,將他登記為母親,侵害了他和孩子在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所保障的私人及家庭生活權利。
 
英國法官則謹守「分娩者為母」的概念(此與我國相同),為母親一詞下定義,乍看這當然是非常傳統,此判決也招致英國知名性別人權組織表達強烈批評與失望,但其實法官也在判決中承認,法律上可以存在男性母親(male mother)與女性父親(female father),也就是生理角色與社會角色是可以脫鉤的。
 
那麼,需要分辨與進一步思考的問題就會是:法官這樣的見解,究竟是為了墨守成規而自圓其說,又或者,反而可以具有基進潛力(突破、拆解既有的性別「對位」與角色連結規則:母親-女性,父親-男性)?還是說,這樣的決定,在社會現實的效果上,將是跟不上時代的退步之舉?不但忽視Freddy對自我性別認同的主張,造成其困擾痛苦,且對於新型態家庭的隱私權保障亦可能違反歐洲人權公約(Freddy被登記為母親,恐導致其跨性別身份在許多自身難以控制的狀況下被強迫出櫃)?
 
伴盟會密切關注此案在歐洲人權法院的進展,如有最新消息,也會再分享給大家!
 
註*:英國性別承認法第12條規定:依本法變更性別之事實,不影響其作為子女之父母之地位。
 
“12. The fact that a person’s gender has become the acquired gender under this Act does not affect the status of the person as the father or mother of a child.” 《Gender Recognition Act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