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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同婚訴訟一勝一敗:化整為零?避重就輕?

香港人吳漢林(譯音)與其同性伴侶在英國倫敦成婚後,於香港購置房產作為兩人的家,卻發現因其海外合法同婚不被香港政府認可,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若在無遺囑情況下去世,其伴侶將不能自動繼承其財產。另外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同性伴侶還必需證明其過往在經濟上是完全地依賴逝世配偶,才能得到遺產。然而,異性戀卻不須立遺囑或提出證明,就能享有繼承配偶遺產的權利,因此提出司法覆核,主張上述法律構成性傾向歧視。香港高等法院於9月18日判決吳漢林勝訴,認為上開條例未能就異性伴侶與同性伴侶的差別待遇作出合理解釋,確實構成非法歧視。

然而就在同一天,同樣的法院、同樣的法官卻判另一件同性婚姻訴訟敗訴。

民間人權陣線召集人岑子杰,不滿與丈夫在美國紐約的婚姻,不獲港府承認,因此提出司法覆核。港府認為若承認其海外婚姻,等同在香港本地施行同性婚姻,會破壞現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法官則在判詞中指出,香港有許多政策、法律涉性傾向歧視,可就這些個別權利向法庭提出申請、挑戰相關帶有歧視性的政策或法例,然而本案並不是因特定政策或法例提出覆核,因而裁定敗訴。

對此,岑子杰痛批此邏輯無異於「你一舊叉燒斬十舊,十舊都可以賣畀你,但係你要我成條叉燒賣畀你,我唔賣」。

伴盟認為這一勝一敗,凸顯香港司法體系目前面對同婚議題的荒謬窘境,事實上誠如代表岑子杰訴訟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所言,港府只認可海外異性婚姻,拒絕認可同性婚姻,這本身就是性傾向歧視。

確實,伴盟也認為,如為避免構成性傾向歧視而給予同性伴侶若干單點權利,卻又不願給予同性伴侶婚姻之名與相關完整權利的話,最終在法邏輯上難以自圓其說。

對照台灣,雖然我們已於去年通過立法允許同志登記結婚,但隔離式的同婚專法與異性戀民法婚姻相較,在若干重大的面向與權利上,包括 #跨國同婚 #共同收養 #婚生推定 #人工生殖 等則仍明顯有所匱缺不足,也因此,伴盟將持續透過司法訴訟、立法倡議與社會對話,促使台灣社會早日實現真正與完整的婚姻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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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無法分割零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