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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權 民法VS專法 相關論述

蔡易餘版同性婚姻草案越補越大洞 別來亂

潘天慶/律師、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

歷經兩次公聽會後,在12月26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續行審查三份婚姻平權草案前,民進黨蔡易餘委員的草案(下稱蔡版草案)火速通過一讀並加入26日的審查。但筆者認為蔡版草案不僅在婚姻平權之路上大開倒車,法律適用也不甚明確,有錯亂之虞。

《民法》親屬編目前有七個章,蔡版草案新增第八章,章名為同性婚姻,共有三個條文即1137條之1至之3。就筆者觀察,1137條之2稱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親屬會議,可能指《民法》親屬編的章名,亦即同性婚姻準用親屬編第二至七章全部條文,第一章通則沒有準用。另外,依蔡版草案第1137條之2的說明,繼承編不在準用之列,同性配偶間的繼承似應依1137條之3平等適用繼承編的規定。

異性配偶依現行《民法》,如配偶一方死亡,他方得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按應繼分繼承遺產。但若依蔡版草案,同性配偶一方死亡時,他方應先「準用」《民法》夫妻財產制之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再「平等適用」《民法》繼承編的規定繼承遺產,同樣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產生的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為何一個是準用,另一個是平等適用,看不出區分的依據及目的何在。

另外,蔡版草案第1137條之2及之3之涵蓋範圍不甚明確。第1137條之2之說明稱同性配偶得依其性質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至七章之規定,則例如夫妻財產制、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等,同性配偶應得準用之,但夫妻財產制、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等,亦係夫妻權利義務關係之規定,單從蔡版草案來看,同性配偶也可依第1137條之3之規定,平等適用夫妻財產制、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等條文。那麼,針對上開權利義務關係,到底是「準用」還是「平等適用」?

除了上開法條適用上的問題外,蔡版草案將章名定為同性婚姻,草案條文也屢次使用同性之字眼,則跨性別、陰陽人或其他未來可能開放的第三法律性別等族群的婚姻應該如何定性?應適用婚姻章抑或同性婚姻章?將製造更多的問號。

由此可見,蔡版草案恐怕是四份草案中最差的選項,不但從專條(尤版草案)退至專章,充分體現隔離外,適用對象僅限同性,忽略跨性別、陰陽人等其他族群,固守僵化的同性戀、異性戀二分思維,看不到「多元性別」,距離婚姻平權只是越來越遠。就算不談平等權的實現,蔡版草案條文彼此間關係也錯亂異常,看不出第1137條之2及之3各欲規範的範圍何在,甚至在異性配偶間均「適用」的條文,換成同性配偶卻分裂為「準用」(親屬編)及「平等適用」(繼承編),區別的標準也不知道在哪裡。筆者淺見認為,越補越大洞的草案還是別來亂吧。

[2016年12月25日15:50/蘋果即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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