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侶盟支持廢除通姦罪的理由
簡至潔/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 (摘錄自伴侶盟2012.12.11答客問)
過去婦運與性權團體已經清楚闡明為什麼應該廢除通姦罪,因為無論在文化上或實務統計上,通姦罪存在的目的與結果都在懲罰不遵守性道德的女性,而不是那些把外遇當成「全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的男人們。根據台北大學官曉薇教授針對1999年到2005年的司法統計資料顯示,太太被判通姦確定的總人數超過先生,而通姦判刑確定人數中最多的,正是女性第三者,數字證實了通姦罪根本就是現代女人的貞操帶,而不是綑綁男人情慾的緊箍咒(註一)。
若不談性別,只單純談論通姦罪到底能不能「保護」被背叛的一方?答案恐怕也相當令人失望。在法律實務上,構成通姦罪的證據要求趨向嚴苛,因此提告人為了取得可用證據往往得求助徵信社,姑且不論提告人得冒著花大錢卻可能被騙的風險,很多人花了數十萬、甚至數百萬後,對方雖然如其所願被判刑,但雙方的感情也撕破到難以復原;至於那些只想要報復對方、不想重修舊好的提告者,往往也會發現,付出高價徵信費用的結果,常常只是換得對方3到4個月有期徒刑(意味著對方只需要繳納罰金不需要坐牢),民事賠償也少得可憐,最後算算,自己所付出的時間與金錢可能遠多於對方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