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性平教育
伴盟評論:
「那年他才23歲,把差點被別人打掉的孩子,從天堂邊緣一把拉了回來。」
2013年,伴侶盟舉辦「多元成家連署理由」徵故事的活動,報導裡的主人翁Andy當時就有來信,時隔6年,他再度來信,表示想在台灣同婚通過,但卻不允許同志共同收養小孩的這個當下,來分享他怎麼把孩子帶大的,證明不論是同性戀還是異性戀,只要有心,一樣都能把孩子好好拉拔長大。❤️
從今年十一月立院出現三個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版本開始,包括美國、英國、日本、法國、新加坡等多個國際傳媒記者都在採訪中直接問過我,三個版本的差異何在,以及我個人最偏好與最支持的是哪個版本?
這不是三言兩語能夠完整回答的問題,而 12月26日立院審案在即,目前確定了蔡易餘委員提出的民法「同性婚姻」專章草案將與其他三個版本併案審查,謹以此文分析四個版本的差異,藉此說明我心中最理想的修法方式與內容,針對四個法案版本分析如下:
一、尤美女委員版(下稱尤版)
尤版全文共五條,其中有兩條旨在拉齊男女訂婚、結婚年齡的差距(許版、時力版亦有相同之修法)。另外三條,一條修改972,把婚約的「男女」改為「雙方當事人」,但其他民法親屬編中父母、夫妻等異性戀中心的法律稱謂,全數予以保留1。另一條提出「收養反歧視」原則,最後,最關鍵但也引發若干重大疑問的一條是新增的第971-1條。
尤版第971-1條規定「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第一項)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但本法第1063條以異性配偶為限。(第二項)」
第971-1條劃分同性與異性配偶,用一「平等適用」概括條款處理同性配偶的權利義務、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並明文排除同性配偶適用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的可能性。這樣做可能有什麼問題呢?
許多人質疑同志家庭不適合教養小孩或教養出來的孩子會有很多問題,這些人往往相信只有異性戀婚姻家庭才是最適合教養孩子的環境。
然而,上述想法早已被眾多的學術研究與證據所推翻。
多數的研究結果顯示同性戀家庭的孩子在發展、適應與整體幸福感上與異性戀家庭小孩無異,甚至在某些向度上擁有更多優勢與長處。
分享政治大學心理系,也是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的理事李怡青教授的大作「同性戀的親密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剖析」,這篇論文整理分析了眾多相關學術研究成果並清楚指出護家盟相關論述中的謬誤以及對於若干學術研究成果斷章取義的誤用。
簡單來說,李教授整理國外研究發現:
1. 同性戀關係和異性戀關係比較起來,並沒有比較容易分手,也就是關係穩定度並無顯著差異。
2. 同性戀關係和異性戀關係的品質也幾乎沒有差距。但得到婚姻保障的同性戀壓力較小、憂鬱較少、有更高的生命意義。同性戀關係也比異性戀關係有更平等的家務分工。
3. 從1978-2000年的整合分析發現,同性戀家庭出生的孩子和異性戀家庭出生的孩子,在認知功能、情緒功能、行為調節等能力上沒有差別;而且在孩子的性別認同與性傾向的偏好上也沒有差別。也就是說,人們不需要擔憂同性戀家庭養出同性戀孩子,同性戀家庭也不需要期待自己的孩子可以跟自己一樣愛同性。
4. 關於孩子在性行為表現上是否會有差異,基本上兩類家庭的孩子在傳染性病、發生性行為、懷孕的比例都沒有差別。在避孕措施上,異性戀家庭的孩子更傾向規律的避孕,同性戀家庭的孩子則傾向緊急避孕。在發生性行為的年紀上,同性戀家庭的孩子比異性戀家庭的孩子更晚發生性行為。
5. 反同組織經常拿出Gartrell 等人(2000)以及Regnerus(2012)的論文來證明同性戀家庭的家庭功能較差,或更容易虐待孩子,李教授的文章非常詳細的論證反駁,李教授甚至寫信給Gartrell,Gartrell回應: 他們的資料中沒有任何足以反對同性婚姻的證詞。